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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送审前,起码公示3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10:17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城乡规划报审前要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近期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施工单位被责令停工后,不得继续施工……7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条例》出台后,将有效解决随意改变规划,小产权房、见缝插楼、少报多建等违法建设问题,使得城乡布局更加合理、配套,促进城乡一体化。

  1 工矿型城镇比例高人居环境差

  【问题】会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国正说,我省工矿型城镇比例高,普遍存在产业结构单一、功能不完善、人居环境差、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提升城镇载体和服务功能。

  2 建设项目难以在空间上落实

  【问题】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缺乏统一协调,建设项目难以在空间上落实。

  【《条例(草案)规定》】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

  3 旧城大拆大建造成浪费

  【问题】当前,城镇建设中普遍存在容积率过高,造成居住环境差,以及在旧城改建中大拆大建、不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已有建筑的利用,造成很大浪费甚至引发社会矛盾等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旧城区的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利用既有建筑,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有计划地进行改建。

  4 随意改变规划时有发生

  【问题】目前,我省存在规划实施时随意性大,甚至不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随意改变规划、擅自调整容积率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行政领导意图代替了规划的编制执行等,社会反映强烈。

  【《条例(草案)规定》】在《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近期建设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实施,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的程序中,增加了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的规定。即: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公布实施,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条例(草案)》还对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等主要环节做了规定。如: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通过媒体、展览、张贴等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做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等。

  5 违法建设问题较突出难以查处

  【问题】经调研发现,我省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数量日益增长,小产权房、见缝插楼、少报多建、长高长胖问题突出。

  【《条例(草案)规定》】我省将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除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外,对形成违法建设的主要环节进行约束,如对规划编制、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等单位规划定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同时,对供水、供电等单位的配合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不得违反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施工单位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不得继续施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做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拒不执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供水、供电。

  会场声音

  省人大城建环保工委提出多项修改意见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现行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是1997年依据《城市规划法》制定的。新法的制定,原上位法的废止,需要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即《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保障我省的城乡规划工作有法可依。

  会上,省人大城建环保工委提出对该《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增加近期建设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的内容,明确将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明确规定临时用地申请延期使用土地的次数、延长期限,防止长期占用土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在对城乡规划的督查检查中,增加公众监督的内容,特别是一些事关民生的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的规划建设,要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要充分发挥街办、民委会、村委会的作用,授权其对本辖区和区域内违法建设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本报记者 李莉 实习生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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