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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公安机关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核奖惩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14:2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28日电 《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日前颁布实施。意见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核奖惩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良好的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以下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意见提出,监外执行罪犯在执行期、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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