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林武 实习生 陈鑫)新建、改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置除磷除氮设施。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审,市人大财经委建议增加这一条款。
据悉,此草案提交审议,意味着我市环境保护将从海域跨越到海洋,从政府规章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目前,我市沿用的是1997年出台的《厦门市海域环境保护规定》,它已不能适应当前海洋经济发展形势。
草案涉及海洋环保信用、海洋生态补偿、海洋生态保护。一旦审议通过,它将成为我市首个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每年公布警示单位名单
关于海洋环境保护信用制度,草案第10条规定,对海上作业单位的海洋环保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海洋环保诚信单位和警示单位名单。
对列入诚信名单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政策性扶持和荣誉表彰。列入警示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在其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发行股票、再融资等活动时,有关部门不予出具环境保护核查证明。
市人大财经委初审建议增设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责任:“向自然水体、沟渠、海域、雨水管网排放污水超标的,对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污水未除磷除氮会毒害鱼类人类
目前,陆源污染(陆地污染物入海后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已占我市海洋污染的近80%。
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减少向海域排污。
草案初审中,市人大财经委建议增加条款,要求新建、改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置除磷除氮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
(相关资料显示,水中氨氮含量较高时,对鱼类呈现毒害作用。其中,一种叫NO-2的物质可致癌,人若食用被污染的鱼,将导致癌患。如果污水处理厂未配置除磷除氮设施,入海污水含磷含氮量过高,就会对海水水质产生严重影响。)
明确行政主体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目前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涉及环保、海洋、渔业、海事、港口、市政等多个部门,使得海陆分离、责权分散,部门职责存在交叉,相互之间协调性和配合度不够,导致了海洋环境管理和执法难以有效实施。
由于多头管理,一些规章容易造成职责不清,影响行政执法效力。同样,如果将实施处罚的单位规定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则可能造成重复处罚。因此,市人大财经委建议将行政主体明确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