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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名 “刷 ”5台彩电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9日02:4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要露滋) 第一次使用银行信用卡,西安市民隋桂晟觉得自己像掉进了漩涡。“我现在已经把信用卡销户了,如果再有人冒我的名消费,今后我恐怕就只剩下给银行还账了!”昨日上午,提起两年前被冒名消费的事,隋桂晟还觉得后怕。

  信用卡被冒名消费卡主状告商家

  2007年7月,隋桂晟在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高新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办了一张信用卡,次年1月8日,她接到招行催款电话称,她在2007年9月6日,办理了一份12期的分期付款,购买了5台液晶电视机。“我当时很惊讶,信用卡一直在我手上,从来没有购买过液晶电视机……”隋桂晟说,她随后立刻在招行进行查询,才知道该笔消费是在陕西苏宁电器钟楼店产生的交易,消费金额为22500元,分期手续费562.2元。

  后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易单上“隋桂晟”的签名并非隋桂晟书写。2008年4月,隋桂晟向莲湖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商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共计23062.5元;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撤销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

  案件一审中,商家辩称,已尽到审查义务,不仅对签名进行了核对,而且已与隋桂晟的身份证进行了核对。招商银行辩称,他们并未将隋桂晟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要求法庭驳回有关诉求。

  莲湖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隋桂晟办理招行信用卡时,选择凭签名和身份证进行交易,未设定密码。同年9月,该卡在苏宁电器钟楼店,通过P0S机产生一笔分期付款交易,购买了5台彩电。购买人在信用卡签购单上签有“隋桂晟”及身份证号。

  被判承担70%责任

  卡主不服

  一审法院认为,隋桂晟申办了信用卡,就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信用卡,她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和身份证,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商家完全可以对身份证的人像照片与持证人的基本相貌特征是否相符进行辨别,但商家没有尽完全、全面的审查义务,使冒名消费成为可能,商家应承担次要责任。

  2009年6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隋桂晟和商家各自承担70%%和30%%的责任,商家赔偿隋桂晟6918余元及利息。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本案中无过错。一审宣判后,隋桂晟上诉到西安中院。昨日上午,此案二审开庭时,隋桂晟当庭提出了合议庭成员回避申请,法庭暂时休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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