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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精神损失赔偿上限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9日03:27  京华时报

  据《春城晚报》报道26日,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上,云南省高院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标准:今后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称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确有特殊情况的,赔偿数额也不得超过10万元。

  所谓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当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后,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失外,还应对其本人或亲属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

  据了解,去年云南省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达13483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1.25%。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传统民事案件,因赔偿金方面计算标准的城乡差别问题,现实中常常引发“同命不同价”的质疑。自2003年来,当事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屡见不鲜,有的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有的当事人还提出“天价”索赔,这与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大地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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