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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原老总陈同海放弃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9日03:3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一审被判死缓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上诉。记者昨天获悉,一审判决已生效。

  7月15日,市二中院一审认定陈同海受贿1.9573亿余元,并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是10天,自被告人收到一审判决书次日起计算。因此,陈同海案的上诉期从7月16日起至7月25日截止。由于7月25日是星期六,为法定休息日,因此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即7月27日是陈同海上诉期截止日。

  此案开审时,陈同海认可受贿罪的指控。宣判时,陈同海在法庭上亦表现得很平静。其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为,“部分无罪、部分罪轻”,并认为陈同海的受贿金额没有指控得那么多。

  昨天,陈同海的律师高子程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后,陈同海的家人和律师都想上诉,但陈同海本人决定服从一审判决。最终,律师和家属尊重了陈同海本人的意愿。

  ■案件回放

  陈同海,1948年9月生,山东省惠民人,大学文化程度。1998年4月至2007年6月,他分别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

  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1.9573亿余元。市二中院认为,陈同海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他有自首、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因此判其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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