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新房少了露台和飘窗 开发商赔20000元

  拿到新房钥匙了,可业主李女士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原本购房时户型图上标示的客厅露台和主卧室飘窗不见了踪影。多次和开发商协商无果,李女士只有将成都某置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成都武侯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亮点”消失新房迟迟无法入住

  2007年6月,李女士在武侯区某住宅小区选定了一套5楼80多平米的住宅。她和该小区开发商成都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交了近34万房款,就天天盼着快点儿搬进新房。

  2009年2月14日,李女士拿到了新房的钥匙。但当她激动地走进新房转悠时,问题出来了:“这是我当初选的户型吗?我是不是走错了?”李女士转了好几圈,都没发现新房有当初选房时看中的“客厅露台和主卧室飘窗”,但再次确认门牌号后,这的确又是自己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房号。

  “这差距也太大了吧!”李女士立刻找到置业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对方告诉她,的确是他们把合同附件中的图贴错了,“将偶数层的房屋图粘贴到奇数层”,并以“这种户型已经销售完毕”为由,表示不可能为李女士换房。

  法院判决置业公司赔偿两万元

  于是,李女士以房屋空间几何尺寸与约定差距巨大,严重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和自己的生活质量为由,将该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置业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使她所购买的住房达到符合合同约定的平面结构,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6万元。

  被告置业公司称,李女士购买的房屋

  是真实意思表示,并承认合同附件中图是贴错了,将偶数层的房屋图粘贴到奇数层。“如因此给李女士造成了损失,请出示具体的损失依据,我们愿意承担有依据的损失。”该置业公司代理人说,但对于“恢复原有户型”“赔偿6万元”,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遵照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履行。被告交付的房屋与合同附件所标示的户型不一致的违约事实成立。李女士因此未顺利装修并如期入住新房,被告应予经济赔偿。鉴于原告未提交经济损失数额的有效证据,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加修露台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履行,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武侯法记者刘璐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