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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事故2小时内须报告 食品安全法条例强制要求食品生产建“信用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9日07:0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谢红梅)珠海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信用档案。记者获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从即日起实施,对食品生产、经营以及召回等方面,监管更严。

  记者从条例中看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对于未及时报告者,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同时,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等各个流程的环节要求更严。市质监局相关人士透露说,“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也是新条例提出的一个强制性要求。”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该人士说,对食品生产者进行信用等级评级,可以直接促使生产者建立更严的食品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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