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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南被砍案主谋二审减刑 二审法院认定其检举犯罪对破案起作用,从有期徒刑五年减至四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9日07:10  南方都市报

  ■ 案情回放

  2007年11月20日,一向关注外来工权益的深圳打工者中心接连受到暴力袭击,中心注册人黄庆南被持刀歹徒砍成重伤。今年1月24日,深圳龙岗区公安分局专案小组逮捕了5名犯罪嫌疑人。5月末,黄庆男案在深圳龙岗区法院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主犯黄忠志有期徒刑5年,钟伟其等4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4年,并赔偿9万余元。同时,法院认为,黄庆南拒不配合重新鉴定伤情,驳回了之前黄庆南所提出的120万余元的赔偿。

  昨日,记者从深圳打工者中心获悉,广受关注的黄庆南被砍案二审判决下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人黄庆南的上诉,黄庆南的民事索赔维持原判,只支付医药费和误工费,没有伤残赔偿,而被告主犯黄忠志的量刑从有期徒刑5年减至4年,主谋钟伟其的量刑从有期徒刑4年减至2年。

  137万民事赔偿被驳回

  龙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黄庆南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对其伤残等级未予认定,是认定事实错误,提出5名被告人应赔偿各项费用共137万余元。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一审时黄庆南在被明确告知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拒绝重新鉴定,导致鉴定结果无法对其伤残等级做出准确结论,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黄庆南本人承担,因此驳回其上诉。

  打工者中心质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自立案以来,没有要求龙岗区公安机关和深圳市检察院纠正伤情鉴定失误,也没有就伤残等级重新认定进行相关取证,就驳回黄庆南上诉,此做法是否不妥?

  广东圣方所律师郑剑民认为,在追究被告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有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害作出“重伤”或“轻伤”的鉴定,但在追究被告民事责任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原告人有举证的义务。而在本案中,黄庆南就民事索赔提出上诉时,应该主动提供伤残等级的重新鉴定。打工者中心工作人员于慧敏确认,黄庆南原计划在一审之后重新作伤情鉴定,但因故未能成行。

  主犯有立功表现获减刑

  同时,被告钟伟其认为黄庆南所受损伤为重伤是错误的,这一上诉也被深圳中院驳回,但深圳中院判定,一审没有认定钟伟其有立功表现,应该纠正,其认为钟伟其在被羁押期间积极向司法机关检举犯罪行为,虽尚未抓获嫌疑人,但对最终破案将起到作用,故该行为可视为立功表现。

  结合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二审重新判决主谋钟伟其的量刑为有期徒刑2年,原一审判决为4年。而主犯黄忠志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改判有期徒刑4年,一审判决为5年。

  而对于深圳打工者中心对深圳中院“未开庭即有判决”的质疑,郑剑民认为中院书面审理的做法,在程序上没有错,如果原告人要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则要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事实等,再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开庭审理。于慧敏表示,她并不了解黄庆南的代表律师是否有提交新证据,而直至截稿前,记者都未能联系上黄庆南的代表律师。

  深港记者石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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