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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给消委会名分 市政协委员提出消委会性质不明,人事局回复将试点法定机构运作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9日07:10  南方都市报

  消委会既不是行政部门,也不是行业管理组织,更不是消费者自己成立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实质上已经成了一个“非法组织”。在今年市“两会”上,市政协委员艾及对消委会性质定位提出质疑,建议深圳明确消委会性质。记者昨日从市政协获悉,市人事局已经就此作出答复,表示消委会可以试点作为法定机构运作。

  消委会已经名存实亡?

  “深圳消委会的性质长期未能解决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促进消费。”在今年市“两会”上,身为律师的市政协委员艾及对消委会性质提出质疑。他表示,尽管市消委会成立20年来做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例如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近10万宗,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11亿多元等,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消委会的境地尴尬、状况令人担忧,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艾及说,消委会的性质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一直没有得到明确,权责背离。消委会既不是行政部门,也不是行业管理组织,更不是消费者自己成立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市消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市消委会办公室,在2001年被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销了《深圳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也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实质上已经转变成了“非法组织”。

  在艾及看来,性质不明的现状给消委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由于没有明确的主体资格,在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消委会既不能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更难以对全市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的规划、组织和协调。另外,艾及表示,性质不明还导致消委会12年来换届工作无法进行,第三届委员会迟迟不能产生,第二届委员会的委员中已有2/3调离原工作单位,或退休,或已离世,无法履行职责,委员会已经名存实亡。

  消委会不等同于社会团体

  “深圳应该在全国率先改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解决消委会的性质问题。”艾及表示,消委会可以参照深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与消委会性质相同的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市绿化委员会等单位的做法,将市消委会定性为市政府直属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办事机构定位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仅如此,要通过立法赋予消委会宏观调控、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服务职责,赋予行政裁决权和强制执行权,更加有效地发挥消委会的维权作用。

  艾及还建议,根据大部制的思路,可以将目前消委会行政职能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分离出来,采取日本、泰国及北欧国家的模式,与现有工商局内设消保处室进行职能整合,在政府中设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局),并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统一协调工商、公安、医疗、税务等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行动。

  艾及还特别强调,市消委会是具有公共权力的性质,保障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并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

  消委会不应向政府靠拢

  对于消委会性质受质疑,市人事局日前在答复中表示,深圳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和市消委会运作机制的确需要完善和规范,由于香港、新加坡等地的类似机构都采取法定机构的形式运作,消委会可参与目前深圳正在进行的法定机构试点,作为法定机构运作——— 即依特定立法设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监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其以机构法规或规章为准则,享有法定事权,拥有管理、人事聘用、自主开展业务等权利。

  而对于艾及提出的消委会与政府有关部门职能整合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等建议,市人事局表示,“应避免消委会向政府系统靠拢,并鼓励扶持其独立运作,成为真正强大、独立的社会监督力量。”

  深城记者孙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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