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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若成立 陈水扁最重可判无期 陈水扁,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9日07:38  台海网

  

罪名若成立陈水扁最重可判无期

  陈水扁从看守所出来,将被带到法庭

  台海网7月29日讯 台北公诉检察官28日以“依起诉书所载”,回应审判长就涉及四案遭起诉的陈水扁科刑刑度意见。依扁案起诉书,当初特侦组是向法院请求,对陈水扁予以“最严厉”的制裁,依扁起诉所犯罪名,如果合议庭认定罪名成立,扁最重可判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审判长是在昨日晚间就陈水扁所涉四案,共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的侵占公款罪、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非主管事务图利罪,以及违反政治献金法、刑法伪造文书等罪名,询问检察官对科刑有何意见。

  

  主要负责论告的检察官林怡君,当庭回应说“依起诉书所载”。根据去年12月12日特侦组侦结起诉书,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指出,陈水扁于就职二任“总统”时,皆依“宪法”48条规定宣誓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

  但扁的其行为,与上述誓词完全相左,在“国务机要费”案,甚至教唆部属伪证、伪造证据,并多次提出虚伪事实掩饰犯行,冀求脱罪,毫无悔意。

  在龙潭购地弊案及洗钱案中,极力撇清罪行,甚至推卸罪责予无奈配合的公务员,品行欠佳。又因贪渎获取的不法利益庞大,利用公权力牟利过程,严重破坏“国家公务体制”的正常运作,危害非轻。

  又透过复杂手续洗钱至国外,非动用司法互助,无法追查,犯罪手段恶劣。

  贪渎所得明知是留由陈致中等子女私用,竟以从事国外公共事务为词狡饰,犯罪后态度不佳,贵为“总统”之尊,非但无法为民表率,甚至贪渎丑闻,流传国际,犯罪所生的损害深重,请求法官审酌扁辜负国民付托的程度,依他宣誓誓词,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并请依贪污治罪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宣告褫夺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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