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秀华
□通讯员张兆山孟冰
本报梁山7月28日讯 梁山的刘某替朋友崔某代写了一张欠条,不料偿还欠款时,两人产生了争执。24日,梁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崔某不认可自己有债务,法院一审判决欠款由刘某自己承担。
刘某和崔某是多年的老友。2008年11月,两人一起来到盛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两块车用电瓶,价值1200元。因当时二人均未带钱,且与商店老板盛某相识,便商定先将两块电瓶赊回家。刘某当场书写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有崔某欠盛某电瓶两块,价款1200元,限崔某一个月内还款予盛某。经手人:刘某。”刘某同时在自己名字上按下了手印。 此后,刘某和崔某就由谁还款产生了争执,该笔欠款迟迟未予偿还。
2009年4月,盛某将刘某和崔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货款及迟延履行金。庭审中,刘某辩称实际欠款人是崔某,自己只是应崔某的要求,替他书写了一份证明条,欠款应由崔某偿还。而被告崔某则辩称,电瓶是刘某赊的,欠条是刘某个人写的,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崔某的名义出具证明条,在未有证据证实其书写证明条系经过被告崔某授权或同意、崔某亦不认可的情况下,应当由行为人刘某承担偿还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偿还货款12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梁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盛某货款1200元及迟延履行金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