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马新华吕霞
□记者喻雯
本报6982110热线消息一对夫妇发财心切,未经许可就在自己经营的汽车装具店内出售警笛、警灯,近日,二人终因东窗事发被判刑。
据了解,2007年初起,王平(化名)多次从临沂汽车用品市场购买警笛、警灯共计20套,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自己所开的轿车装具店内出售了8套。2008年3月,前来修车的翟某、马某(另案处理)询问店内是否出售警笛、警灯。王平妻子应其要求从他人店中购得一套警笛、警灯并以310元的价格卖给二人。随后,翟某、马某二人驾驶安装了警笛、警灯的车辆,以查车为由招摇撞骗。2008年6月6日,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在侦查翟某、马某招摇撞骗案件时,发现王平及其妻子未经许可买卖警用器具的事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平及其妻子构成了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因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判处王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其妻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