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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计生委:符合10条件之一即可生第二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9日10:1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重庆7月29日消息(记者陈代泽 通讯员王德利)目前重庆市总人口3200万,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90万,占16%。老龄化程度全国排名第六,仅次于上海、北京、广州等发达城市。为应对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近日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公布了相关符合再生育的条件。“除了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胎外,还有哪些条件可以生育二胎?”就连日来重庆市民关心的这一问题,昨天,重庆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据介绍,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规定,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10个再生育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再生育条件有4个:

  一、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三、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农业户口的夫妻在以上4个条件的基础上,再增加了4个条件:

  一、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二、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四、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另有两个条件没有户口限制: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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