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
昨天,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召开发布会,百名城管局长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其中包括流动商贩应由工商和城管等部门分工管理,流动商贩是否登记应遵循自愿原则等。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全议的100多名局长进行了紧急沟通,部分省市的城管局长还就此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35条意见和建议,集中起来主要有5条修改意见。
另外,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昨日明确表示,把《条例》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明确指出,城管执法局长们并不赞成使用条例“流动商贩合法化”的表述。他说:“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本质意义,并非开禁流动商贩,而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并进一步缩小和限定流动商贩的流动范围’,‘以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
据介绍,这些意见和建议将以最快的速度上交国务院法制办。
■5条修改意见
1、确定商贩由工商部门主管。个体工商户涉及人数众多,社会意义重大,必须明确一个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应由工商部门主管。工商部门不能让城管背黑锅。
2、明确流动商贩的法律概念。
3、流动商贩登记不应强制,应该提倡、鼓励,让流动商贩自愿选择。
4、流动商贩摆摊的地段和时间应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人民政府批准。
5、确定流动商贩分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