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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乘客故意跳轨 地铁可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9日14:31  法制晚报

  新修订的“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举证乘客故意跳轨 地铁可免责

  本报讯(记者闫新红白冰)日前,北京地铁公司负责人表示,6月底新修订的《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表明,对于跳轨自杀行为,如果地铁公司可以证明由乘客故意造成,有助于地铁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市交通委法制处处长孙红军说,修订《管理办法》时已经考虑到了跳轨自杀的问题了。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中修订了免责条款,如果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能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运营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今天,北京地铁运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地铁内的视频监控系统已经十分完备,有助于地铁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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