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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完”烤鸭不给钱食品公司下落不明
某烤鸭厂诉至法院称:原告于2004年1月开始给被告某食品公司提供烤鸭,货款总计3万余元。
2004年6月7日,食品公司为烤鸭厂出具欠条一张确认了欠款数额。此后,烤鸭厂多次催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2 5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在诉讼中,因被告食品公司下落不明,烤鸭厂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送达起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开庭时间:7月30日9时开庭地点:门头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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