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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 9月1日起将实施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养老、医保个人账户对账单将由社保管理和经办部门保存100年,单位和个人可依法进行存档查询。
社保材料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其中,参保单位登记材料永久保存;参保人员登记材料保存100年;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保存100年;缴费证明材料保存10年。(姜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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