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被告名称法院纠错又出错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0日01:58  新文化报

  这是一场充满悬疑的官司:在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被告公司的名称竟然都是错的;而此后省高院为了纠错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中,又再次出现了错误。

  跳跃:从5万元到2851万元

  2005年7月9日,云南省华坪县大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越界开采为由,将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华坪县法院,索赔5万元。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是否越界及越界开采了多少进行鉴定,结果产生后,大华公司于2005年底把诉讼请求变更为2851万余元。此案于是上移丽江市中院审理,并于2006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焱光公司停止侵害,赔偿大华公司1662万余元。案件经云南省高院二审后,2007年底判决维持原判。

  5万元的诉讼请求为何翻了500多倍?云南省高院办案法官说:原告因不清楚越界开采程度才申请鉴定开采量,清楚开采量后变更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很正常的。

  质疑:判决书被告名称“多俩字”?

  记者看到,在丽江市中院和云南省高院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名称均为“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而丽江市华坪县工商局出具的证明则认为:工商依法登记的公司名称为“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李业顺认为,看上去只是公司名称多了“责任”两个字,其实对案件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从企业性质看,焱光公司的实质是股份合作制,与所谓“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完全不同。判决书上的被告既然是子虚乌有,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这其实是个笔误。”云南省高院两位办理此案的法官接受采访时,并不认为案子存在审错了主体的问题。

  惊奇:法院纠错裁定又出新错

  此案最终引起最高院关注,并调走卷宗。卷宗被调走后蹊跷事再次发生:为补正判决书上的笔误,云南省高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这样表述:“本院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对华坪大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一案作出的(2007)云高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为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细看这份裁定书,人们发现其中又有错误:在第一次提到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时,裁定书的表述为“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显然漏掉了“公司”两个字;另外,裁定书连案由都漏掉了。焱光公司总经理刘鹏说:“很难想象这样的低级错误,一个省级法院一犯再犯。这种态度下作出的判决,怎么能让人信服?”据新华社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