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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集资房指标事后反悔不得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0日02:11  华龙网-重庆晚报

  本报讯 北碚区一名职工将自己申请的集资住房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但接房后反悔,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交房。前日,北碚区法院以该合同没有违反单位禁止性规定为由,判决双方转让合同有效。

  李慧(化名)是我市一家单位的职工。2003年,她所在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李慧申请参加集资建房不久,向朋友张名(化名)表示愿意放弃集资的住房,将该房转让给张名。为此,她向张名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之后,张名将1.2万元的集资住房转让费交给李慧。其后,张名以李慧的名义交了10万余元建房款,在收据交款人处,张名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2006年5月,李慧与单位签订《协议书》,约定在房屋建成后,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张名。然而,集资房建成后,李慧拒绝将该集资房交给张名,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集资房虽然具有福利性、特殊性,但李慧所在单位在组织集资建房时并无明文规定不得转让,集资人可以选择享有房屋还是货币。因此,李慧与张名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真实的房屋转让口头协议,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记者 王明 实习生 李占旗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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