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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海案行贿者怎么不起诉

  □徐林林(长沙 媒体从业者)

  原中国石化总经理陈同海受贿1.95亿,一审被判死缓。但此案的5名行贿人至今仍未被起诉。

  陈同海的巨额受贿共有5笔,其中最大的一笔高达1.6亿元,另一笔为1000万元,其余三笔共计2563万元。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毫无疑问,5名行贿人的犯罪情节都特别严重,尤其是一次性向陈同海行贿1.6亿元的那位,更是创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单笔行贿的最高记录。然而,不知何故,几名行贿者仅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本案中,公众至今不清楚他们姓甚名谁,到底是何方神圣。

  司法机关所以对此秘而不宣,估计存在这样两种可能:一是其中有人身份比较特殊,深恐公开其尊姓大名,在舆论方面引发更大的麻烦;二是依照相关法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已被减轻或免除处罚。

  但从法治层面而言,无论属于何种情况,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对为牟取非法利益,出手如此大方的行贿者,都必须公开进行司法处理。退一万步说,即使是5人主动投案自首,联手“扳倒”了陈同海,也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公开宣布对其宽大处理的原因与结果。否则,刑法设定的行贿罪,还有什么惩戒、震慑作用可言呢?倘若违法成本低得连行贿者的姓名、涉案情节都变成了“个人隐私”,那么,某些热衷于钱权交易的人,胆子势必会越大越大:瞧瞧,人家一次送出去一个多亿都没事,咱拿几十、上百万与领导联络一下“感情”,有什么可怕的,简直是“小儿科”嘛!照此下去,谁能担保哪天不会冒出N个张同海或李同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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