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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离婚”无法成为婚姻的“ABS”

  搜狐博客/博主:徐云鹏

  7月27日媒体报道:沈阳一家律师事务所近日来了一对年轻夫妇,在律师指导下签订了“试离婚”协议,“我们双方感情及婚后生活出现了矛盾,想离婚,但因为现实问题无法真正办理离婚手续,所以想先试离婚。”开始“模拟”离婚生活。

  “试离婚”虽然是一个新名词,但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在夫妻二人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不急于马上从法律上履行离婚手续,只是在生活上先“离”一段时间。作为一种婚姻救济的方式,它为决定分手的夫妻提供了一个“缓冲地带”,一个最后可能覆水再收的“充分理由”。

  由此可见,“试离婚”的功能多少有些像汽车上的“ABS”(防抱死刹车系统)装置。那么,真的像某专家所说,“试离婚”是“夫妻感情润滑修复剂”,能够为婚姻配上“ABS”吗?诚如沈阳一位市民所说,“试离婚”一点实际意义都没有,反而是给双方感情、身体出轨罩上了合理的帽子,它也并不是挽救婚姻的良剂,而是一种对问题婚姻责任的逃避。

  另外,我国目前调整婚姻关系的唯一依据是《婚姻法》。该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而“试离婚”只是个人协议上的离婚,是一纸私人约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并不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必将个人自负。届时,恐怕连哭都要找不到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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