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昭玮 实习生 贺秀琴)未经许可擅自盗用他人注册商标,将私自印制的“陕汽重卡”标识在自己生产的润滑油上进行贴标销售。昨天,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侵权方12万元。
今年6月12日,陕汽集团相关负责人举报称,市场上出现港中石化 (西安)有限公司生产的“陕汽重卡专用油”,侵犯了“陕汽重卡”的商标专用权。据这位负责人称,该公司灌装的侵权“陕汽重卡”专用油,与正品油市场价格相比,大桶(18升)便宜100元左右,小桶(4升)便宜10元左右,扰乱了正品油市场。接到举报后,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迅速联合对市场进行检查,并责令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成立专案组。6月15日,工商执法人员在位于咸宁东路附近的港中石化(西安)有限公司调查发现,现场有大量印制好的“陕汽重卡”文字及图形的商标标识以及两个贴有该标签的专用空油桶。执法人员认定,这属于明显的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
经查,港中石化 (西安)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日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擅自通过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印制了1万份“陕汽重卡”商标标识,于5月份开始在自己生产的润滑油上进行贴标销售,共售出202桶,非法经营额为50096元。同时,港中石化还于去年3月迁址后未办理变更登记,并使用伪造涂改的营业执照。昨天,陕西省工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标标识9798张;对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罚款10万元,对涂改伪造营业执照行为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