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打击捂盘惜售不能重因轻果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0日07:40  南方都市报

  评论回应

  作者叶檀在昨日深评版《货币政策与通胀预期导致捂盘惜售》一文中认为,捂盘惜售是果,货币政策、推出地块的多少、房地产商的开发量才是因,没有因就没有果,进一步说,只打击果不革除因,高房价与捂盘惜售现象还是会出现。

  这道理似乎没大错,但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又是互相依赖,相互依存。因果双方,失去一方,另一方就不能单独存在。就目前而言,消除“因”可谓征途漫漫,一时半会儿很难收到实效。现在的关键还是如何从“果”开始,严厉查处捂盘惜售的违章行为,这比从源头上彻底解决问题,可能显得更为迫切。

  然而,从前日的新闻中可以看出,“个盘分批发售最多达9次”、“违规时限最长达10个月”、“个盘价格飙涨最高超过50%”,这些情节不可谓不严重,但正式进入开发领域的大检查,并不是针对捂盘惜售的专项检查,捂盘惜售仅是“附带项目”,其中的“重点之一”可能也就是说说而已。况且,新闻中已经透露出定性难题,究竟何谓捂盘惜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没有给出可以量化的定性标准,在操作过程中会有很大难度。也就是说,还未完全搞清楚什么叫捂盘惜售,严肃查处又从何谈起?

  再看看深圳之前对“捂盘惜售”是怎么处理的,国土房管局对开发商的处罚是锁盘、限期整改以及诚信公示降分。可是,对明目张胆的违规行为如此“严查”,这种不痛不痒的惩罚,能产生警示效果吗?可以说,开发商捂盘惜售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监管缺位,对开发商违规行为打击不力。

  当前,要着力解决两个错误观点。一是认识问题。很多人认为,买卖自由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之一,要遵守市场规律,行政干预不可取。其实,这种说法似是而非。房地产市场信息问题决定了政府监管存在的必要性。房地产交易的一方利用其信息优势在交易的事前采取机会主义的自利行为,由此损害交易另一方的利益,必须由政府加以调控。其次,房地产特性决定了监管存在的必要性。房地产市场不同于一般交易市场,房地产存在一定的垄断性。在开发商因各种原因不能对买房人“兑现”其承诺时,将导致重大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政府监管。再次,由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假定”———即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导致市场无序竞争和社会福利损失的可能性决定了监管的必要性。

  二是依据问题。“国六条”实施细则将捂盘惜售与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行为并列,并表示“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这就是法律依据。其次,政府卖给开发商的土地,应该是确定的两三年开发权,而不是70年的囤积权。此外,我国房地产销售管理及备案管理中,同样有类似的要求和规定。至于捂盘惜售定性问题,也不必等建设部细化标准,结合深圳特区实际,拿出一个适合自己的标准,划清市场行为与违规行为之间的界线,这并不是一件难事。

  房价的飙升已经成为社会热点,恶意捂盘惜售,不仅对楼市稳定形成了极大的冲击,更直接地侵害了购房者的权益。面对开盘价格时间“躲猫猫”,监管机关应当及时补位,尽快浇灭捂盘惜售的苗头。□陈爱和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