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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需融入社会而不是回归行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0日07:40  南方都市报

  市民中心

  消委会既不是行政部门,也不是行业管理组织,更不是消费者自己成立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实质上已经成了一个“非法组织”。在今年深圳“两会”上,市政协委员艾及对消委会性质定位提出质疑,建议深圳明确消委会性质。记者近日从市政协获悉,市人事局已经就此作出答复,表示消委会可以试点作为法定机构运作。

  从法律上看,消委会的性质本不是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中写得很清楚,消协(消委会)就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深圳消委会当然是、也只能是社会团体。该有的“名分”法律已经给了,不该有的“名分”深圳不能给,也不需要给。

  消委会的真正问题并不是“名分”,而是在社会管理高度行政化的惯性之下,本为社会团体的消委会被“半官方化”了。加之“官本位”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作为社会团体的消委会要取信于消费者,确有不小的难度。破解消委会的这一尴尬,既有待公民意识的培植和社会领域的扩大,又有待消委会自身的作为。想想“三聚氰胺门”,想想更多的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最严重损害的时候,各地消协(消委会)却奉行着“沉默是金”的准则,哪里还配称为“维权组织”?如此消协(消委会),在消费者心中早已“名存实亡”了。

  遗憾的是,总有不少声音为消协(消委会)的行政化而摇旗呐喊。如艾及委员就建议,按大部制的思路,将目前消委会行政职能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分离出来,与现有工商局内设消保处室进行职能整合,在政府中设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局),并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统一协调工商、公安、医疗、税务等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行动。这一建言的倒退表现在:刻意混淆行政职能与社会职能,习惯性地选择以完全行政化的消委会来为消费者维权。这在30年前或是社会现实。因为当时的行政权一权独大,整个中国的社会领域和市场领域均被遮蔽在行政管制之下。而30年来的改革开放,正在实现行政、社会与市场的三分。用一句话来概括这30年的变化,就是行政权逐渐“把属于市场的还给市场,把属于社会的还给社会”。

  深圳作为市场化改革的排头兵,为全国范围内的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极为珍贵的示范。在社会化改革上,作为特区的深圳也不应保守退缩。经济特区的特殊使命正在消退,社会特区却正待建设。在较好实现了对市场开放之后,深圳的下一步,完全可以继续保持先行者的姿态,大胆探索社会开放。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各在其位,各司其职的社会。这其中,最能代表社会诉求的就是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往往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对企业构成行政监管之外的监督,并成为一个安全的食品监管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很多国家,消费品和服务的质量之所以能得到有效控制,并非仅仅因为行政监管和司法后盾的存在。企业同样害怕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介入。通过维权组织而得以组织化的消费者拥有庞大的力量,足以令不法企业倾家荡产,声誉全失。

  据报道,对于艾及提出的消委会与政府有关部门职能整合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等建议,市人事局表示,“应避免消委会向政府系统靠拢,并鼓励扶持其独立运作,成为真正强大、独立的社会监督力量。”这样的答复正切合了消委会的“名分”,真心希望艾及委员及消委会能够将眼光多停留在如何为消费者提供更实际的维权服务上,而不要总想着向行政机关要权、要钱、要名分。消委会的权、钱、“名分”以及是否能赢得消费者的尊重和信赖,都在我们所身处的这个“社会”里。□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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