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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集体回应 称“流动商贩合法化”系误读云南专家认为“转正”是正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0日08:37  云南网

  ■“流动摊贩可登记为个体户”追踪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即流动摊贩),应当在当地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对此,社会各界普遍将其理解为该条例是首次欲将流动小贩合法化,让流动摊贩获得个体户身份。这一话题引发热议,但是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28日却明确表示,把条例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

  一石激起千层浪,关注并期待流动商贩“转正”的人士开始有点忐忑,既是“误读”,那么什么才是“正解”?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云南财经大学国际工商学院院长刘尔思教授,他认为,该条例意在将流动商贩合法化一说并非误读,反而恰是将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明确的流动商贩身份,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规范的问题进行了很好的解释。

  流动商贩也是市场主体之一

  律师夏霖在崔英杰杀城管案做结案陈词时曾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然而长期以来,国内城管与小贩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社会管理的一大难题,不断地考问着法治的定位。刘尔思教授指出,流动商贩的规范是国内市场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明确流动商贩的角色,他们也是市场经济的参与人,也是市场主体之一。使流动商贩“合法”生存还是“没法”生存应是此次出台文件的关键。而承认其合法性才是理性的态度,这也正是城管打压流动商贩的行为没有得到老百姓普遍支持的原因。

  对小贩应“管理”而非“取缔”

  长期以来,国内缺少如何规范和约束其经营行为的法规。刘尔思指出,这一方面带来了城管与小贩之间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这种自由流动的形式也存在商品安全的隐患。因此,应对流动商贩进行管理而不是束缚和取缔。规范流动商贩的重点应在于让其“合法、知法、守法”。将此次公布的条例理解为可能将流动商贩合法化,并非是误读,而是站在流动商贩的立场上,对其存在的肯定,明确其此前是作为无知参与的市场经营主体,而不是故意破坏市场秩序的非法分子。刘尔思认为,政府的责任是承认流动商贩是客观存在的市场主体,承认和尊重他们的劳动,予以其生存的空间,而一味地取缔有违和谐的宗旨。在此前提下,应告诉其该怎么做,对其进行规范,应让流动商贩认识到作为市场主体,他们拥有生存的权利也需要尽义务,保证商品的安全、卫生,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他指出,流动商贩身份合法性的问题早该得到认真对待,而如何对待,该条例做了很好的解释。

  记者 陈琳娜(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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