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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10月起贴新“黄绿标” 老车主可以等下次检测时再更换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0日08:49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机动车10月起贴新“黄绿标”

  机动车新的方形“黄绿标”。 杨宁摄

  □记者杨宁

  □通讯员孙钦法

  本报7月29日讯 29日,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了解到,自今年 10月1日起,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将统一执行新标准、管理执行新规定。届时,新的方形“黄绿标”将统一发放,老车主可以等下次检测时再更换,并且新规定中提高了机动车环保绿标的发放标准。

  新规定中,国家环保部对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样式做了统一的规定,10月1日将统一使用新的环保标志。青岛现在使用的圆形“黄绿标”将改成国家统一的方形样式。青岛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老车主到时并不用急着更换新的样式,可以等下次检测时再更换。青岛现有圆形的“黄绿标”将到2010年全部更换完毕。

  按照计划,10月1日,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将统一执行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新规与原来规定的不同,青岛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作出了回答,规定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而原来发放绿标的排放标准都是执行国Ⅱ。

  同时,《规定》指出,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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