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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休年假可折算3倍日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0日09:38  内蒙古晨报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意见”出台,要求用人单位制订职工年休假规章制度

  本报讯(记者 郭俊楼) 7月23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要求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职工年休假的规章制度,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一般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外,一般不超过三段。

  企业职工如何计算自己应有的年休假?此前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意见》中,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可以是同一用人单位或不同用人单位。对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比如小张在A公司工作了5年,今年5月1日跳槽到B公司,那么小张今年在B公司剩余的“日历天数”为245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245÷365)×5天≈3.63天。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公司的休假天数就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届时小张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6年,即小张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6年计算,年休假为5天。

  《意见》中还要求,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在本年度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职工不得在不同单位之间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意见》中要求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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