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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档案信息责任人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0日12:51  法制晚报

  泄露档案信息责任人将受罚

  本报讯(记者 曾佑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如有相关行为,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昨日获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上述内容,《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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