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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保档案将保存10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0日14:0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代丽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昨天公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从9月1日起,社保参保人员登记材料、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等材料,将保存100年。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包括参保单位登记材料、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等。参保人员登记材料、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等材料的保存期为100年。J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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