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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额低于千元 免费仲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01:38  新文化报

  交通事故仲裁委依法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具有法律强制力,没有上诉程序

  本报讯(记者刘长宇)7月30日,长春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调解中心揭牌,长春市正式将仲裁调解机制引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案件处理中。

  该中心设立在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关区大队,长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隋忠诚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刘伟为该中心揭牌。

  仲裁首次引入交通事故赔偿

  长春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84万辆,并以15%左右的速度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处于高发时期,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也在增多。

  以往,交通事故赔偿只能通过自行和解、交警调解和诉讼三种渠道解决。前两种办法虽简便,但常有当事人反悔、提出走法律程序的情况。简单案件的诉讼一般需要6个月以上,耽误双方及办案交警的时间。

  仲裁调解首次引入交通事故赔偿,为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法律服务平台,既公正又简便。

  是最终裁决 无上诉程序

  长春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支队长王卫东说,调解中心可受理三类案件:

  一是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的;

  二是当事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三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成功,但双方希望提高法律效力,即确保当事人无法反悔,不能就该争议继续诉讼的。

  交通事故仲裁委依法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从法律文书作出之日起,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没有上诉程序,当事人无权继续诉讼。

  目前在南关区、朝阳区、二道区三个交警大队先行试点,待经验成熟后将在全市铺开。仲裁费用方面,将按现行一般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对争议金额在千元以下的案件免收仲裁费。

  调解、仲裁“一条龙”

  “仲裁庭”就设在交警大队事故科,仲裁人员常驻办公,实现调解、仲裁“一条龙服务”。

  “仲裁庭”现场调解、现场出具法律文书,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加之对调解诉讼费用的减免,将减少当事人办事成本和经济负担。

  交警部门也减少了调解的工作量,民警有更多精力专注于对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分析、处理。

  事故当事人选择仲裁调解后,减少了以往因仅仅由民警调解而可能产生的不信任和疑虑,增加了对交警部门直接监督的机构。仲裁机构的调解裁决,具有与法院调解和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办理程序上即办即结,易于当事人接受。

  “希望民警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引导双方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协助当事人办理手续,及时将案件移交仲裁部门。”王卫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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