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王姝)门头沟区3名村民擅入已经爆破并封闭的废弃煤窑,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3村民亲属起诉负责爆破的镇政府执法队和煤窑主,索赔77万余元。2007年12月一中院终审驳回诉讼请求。家属向北京高院申诉,北京高院发回一中院再审。
昨天,一中院经过再审,裁定发回门头沟法院重审。
案件材料显示,2005年6月,门头沟区清水镇农民杜某(已被判刑)在清水镇私自开挖一煤窑,2006年9月,清水镇政府执法队对煤窑实施爆破,并封闭窑口。爆破当天,丁某等3名农民上山,后被发现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于煤窑中,窑主杜某让弟弟将3人的尸体送至火化场,村民发现后报案。
丁某等3名村民的亲属认为杜某未对爆破煤窑采取措施,清水镇政府执法队爆破后未对坍塌的窑口进行封堵,未做任何警示标志。家属起诉杜某和清水镇政府执法队,共同索赔77万余元。
2007年12月,一中院终审判决丁某3人自己不顾危险自行入洞造成了死亡,终审驳回3人家属的诉求。
终审后,3人家属向北京高院申诉。
今年1月,北京高院裁定,认为原审法院对镇政府在爆破过程中尽到的安全保护责任与警示义务审查不清,指定一中院再审。
昨天上午,一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门头沟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