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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司法该“独立”了!

  □邓聿文(北京 学者)

  司法乃国之公器,其权力的行使,只属于国家,而不能为个人、企业或部门所分割。但是在中国,我们却看见一个奇特现象: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和企业,都曾有隶属于本部门或行业的司法机构。这方面尤其以铁路最为突出。因此,国家公务员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透露铁路公检法系统拟转制划归地方,这无疑是向统一的司法权力迈出了重要一步。

  中国的铁路公安体制形成于计划时代,是仿照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1982年,应当时的严打需要,又在铁路公安之外,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从而形成了一个完备的铁路司法体系。这套体系或许适用于计划时代的经济和社会结构,但却与市场经济的结构日益冲突。因为铁路系统是一个政企合一的体制,除了铁道部是行政机构外,下属的铁路局和分局性质上已是企业,而铁路系统的公检法则分属于各铁路局和分局管辖,人、财、物都受制于它们,这样就出现了企业指挥国家的司法机关的怪现象。

  铁路部门现有的司法体系是与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相违背的。宪法第126条和131条强调,法院要“独立审判”,检察院要“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很显然,铁路公检法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例如,今年4月17日,民工曹大和因被怀疑有精神病而被列车长捆绑致死,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虽认定被告即列车长紧急避险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却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而近年来涉及到铁路的多起案件,都是非铁路系统人员败诉。

  这里的原因就在于,铁路司法机构管辖的案件都是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其当事人必有一方是铁路系统人员。在铁路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其生存利益与铁路企业效益挂钩的前提下,当铁路利益与全社会利益、铁路企业与其他企业、铁路职工与本单位利益发生矛盾时,铁路司法机构总会或多或少地向铁路机构倾斜。严重的,甚至会出现个别铁路党政领导以党政机关的名义要求铁路司法机关越权执法或滥用执法权力现象,使公正执法几无可能。

  另一个问题是,目前的铁路司法体制使在铁路司法权的行使中,企业监督代替人大监督。每年地方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都要向同级人大汇报工作,但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则只向地方铁路局汇报工作。这无疑也会弱化铁路司法机关的抗干扰能力。

  铁路系统的司法改革这些年来之所以“年年说,年年不见动静”,根源就在于形成了上面所说的司法权力的企业化、行业化。因此,要想维护国家司法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就必须打破铁路司法的独立王国,推动铁路公检法“去企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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