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曾茜 唐小涛)《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将从9月1日起施行。 监察机关将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或难度的;不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推诿拖延的;不落实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不按规定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等。
一经查实,监察机关将实施行政问责,轻者告诫或诫勉谈话,或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重者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降职或责令辞职。如果受到行政问责后一年内,又因行政效能问题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或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将从重或加重处理。行政问责结果将作为公务员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