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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签字不供暖改造有效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04:38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 (记者 于殿奎)南岗区中和街43号地下室居民张女士家暖气没进行分户供暖改造,而房管部门的答复是:当时的居住者不参加供暖管道改造并签字,如需改造必须自担改造费。张女士不明白:别人签字有效吗?

  张女士说,1999年她将房子出租,期限3年,自己到南方。2003年房子到期后,一个朋友想用其房子贷款,她同意。没想到,这个朋友竟将房子抵押给一家典当行。由于这个朋友没及时将贷款还上,典当行的人便住到张女士的地下室里。其间,房产部门对该楼进行供暖管道改造。今年张女士回哈将房子赎回得知,该房没进行供暖管道改造。

  对此,房产部门说,可以对张家的供暖管道改造,但张女士必须拿7000余元改造费。张女士认为,自己是房主,房产部门进行供暖管道改造时,应征询房主意见,而不应是居住人,别人的签字应无效。

  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毕经理说,该楼2007年进行了供暖管道分户改造,当时公司曾多次找地下室的居住人,但居住人表示不改造,并写下了保证书。该房供暖管线不改造属于个人原因,因此现在改造张女士必须交入网费。

  本版特邀法律顾问、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姜启凡:

  房主对自己的房产负有监督的义务,不管房子的居住者是谁,都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在供暖管道改造的问题上,房主没有尽到监管的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重新改造多付出费用的责任。房产部门在改造过程中,没核对签约人与房主的关系,没和产权人签约,导致产权人不知情,应对多付出的费用负有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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