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闻网讯(戴君莉 记者 张宏岩)在股市中,有不少人不懂炒股却希望从股海捞金。一位市民就委托朋友炒股,账户金额亏损过半后俩人闹上了“公堂”。
据道里区法院工作人员介绍,2003年,林女士委托懂得炒股的“朋友”汪先生帮其炒股,将存有5万元的股票账户交给汪先生,约定利润双方分配。然而直到2005年,林女士的股票账户始终处于亏损状态。林女士与汪先生重新签订协议,约定营利金额越高,汪先生即可获得高比例金额。但如果在约定日期后账户依然亏损,汪先生则需要将亏损金额补回。但直到2006年,林女士的股票账户始终亏损。最终,汪先生为林女士出具欠条,写明因股票亏损欠林女士3万元,约定日期归还。但汪先生没有兑现承诺,林女士遂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林女士与汪先生签订的协议属有偿委托,约定事宜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林女士与汪先生的委托炒股协议合法有效。法院支持林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处汪先生给付林女士3万元。
据专业人士介绍,林女士签订了具备法律效力的委托协议书,因此才能“全身而退”。然而在股市中,很多委托人与受托人通常都没有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委托协议书,全凭亲戚或朋友间的道德诚信制约。一旦出现大幅亏损,委托人可能产生怨恨心理,导致朋友“翻脸”。如果受托人“不守信”导致资金出现问题,委托人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往往会陷入追讨无门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