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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卖房非得等婆婆去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06:47  沈阳网-沈阳晚报

  

  “孩子结婚急等着用钱,可眼睁睁地就是不能更名卖房!这样的规定,就不能变通一下吗?”7月30日,大东区隋女士找到记者,讲起一个月来的卖房经历,摇头叹息不止。

  卖房遭遇“房主去世”难题

  隋女士是大东区居民,12年前丈夫去世了,她拉扯着儿子艰难度日。一晃,儿子长成了大小伙子,已到了结婚年龄,但因为房子问题,已处了3年的对象还没娶到家。

  为了筹备儿子的婚礼,隋女士决定卖掉老房子,在征得公公的同意后(公婆自己有房子),就委托中介公司卖房。今年6月20日,中介来信儿了:有人看上了这套房子,出价18.1万元,但在签协议时出了问题,房证上是隋女士丈夫的名,中介的话直截了当:“活人怎么能和死人交易呢?”

  想卖房就要先更名,换成隋女士和儿子的名都可以,按照规定,房产更名需要公证处的公证,但她的公公婆婆还在世,也有继承权,所以必须征得老人同意,才能办理更名。

  婆婆死后才能更名公证

  6月22日,“中介”带着隋女士母子、隋女士的公公,来到沈阳市第一公证处。

  公证员审查材料后问:“老太太咋没来?”隋女士回答,婆婆半身不遂瘫痪在床,来不了。“我们可以上门服务,当面征求老人的意见。”公公忙解释,老伴小脑萎缩神志不清楚,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可以代表。公证员表示:别人代表不行,没有老太太的现场证明,不能办理过户公证。隋女士傻眼了。公证员称,只有隋女士的婆婆去世后,才能办理更名。隋女士很难受,这样的规定,不是逼人盼着婆婆早死吗?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即使婆婆去世了,还要征得婆婆另5名子女的同意,他们分散居住,上哪儿拢齐他们啊?

  律师:应属特事特办范畴

  针对隋女士的情况,沈阳市第一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的解释相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隋女士能继承一半房产,剩下的一半由儿子、公公、婆婆和隋女士再平分。也就是说,隋女士想办理房产更名,必须征得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没有婆婆的同意,不能进行更名公证,要想公证,只有等到“婆婆”去世以后。辽宁知名律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顾问李振革认为,现行法律确实是这么规定的,但法律也需要改进,像隋女士的情况,就属于特例,应该允许在详细调查后特事特办。本报将继续关注隋女士的卖房之路。本报记者 崔平 实习生 宋采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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