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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庭大喊“公司陷入僵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07:46  南方日报

  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其败诉

  本报讯(记者/马喜生通讯员/谢锐勤王俊)一家电子公司经营不善,股东相继离开,但是为了减少损失,离职的股东想让留在公司的股东把股权全部买下,遭到拒绝后干脆起诉到法院,以“公司陷入僵局”为由要求解散公司。昨日,笔者从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这单案件最终以原告败诉收场。

  离职股东要求股权被收购

  2005年4月,丁先生、王先生与张女士、洪先生商量在东莞合办一家电子公司,约定公司由丁先生、王先生与张女士3人作为股东登记注册,洪先生因为是台湾人,作为隐名股东。而实际出资数额是张女士和洪先生共出资40万元,丁先生和王先生各出资5万元。一个多月后,电子公司正式成立。

  然而公司的运作效果不尽人意。2006年,因为个人原因王先生离职了,2007年,公司停止了丁先生的职务。丁王二人相继离职后,公司没有召开过股东会。

  而离职之后的丁先生和王先生想把股权转卖变现,彻底与公司断绝联系。2007年12月,丁先生要求张女士和洪先生以合理的价格收购丁、王两人的股权,但是没有得到回应。丁先生一气之下和王先生一起,把张女士和洪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解散公司。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丁、王两人强烈要求卖掉股权,是认为电子公司经营陷入了僵局。“张女士和洪先生拒绝向我们出示公司会计账目,也没有按约定给我们分红。”丁先生说,“张女士还指使她妹妹注册了一间个体工商户,进行同业经营,这样做违背了当初我们协议书的约定,是一种指使亲属经营同类产品,恶意阻拦我们参与公司管理的行为,这样做导致电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侵害了我们两人作为股东的正当权益,这样的公司继续延续下去,会使我们的股东利益受到更重大的损失。”

  张女士和洪先生则认为,公司尽管在2005年、2006年有亏损,但在2007年已实现盈利27万多元,所以公司的继续存在不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只会让股东得到利益,符合公司设立的目的。

  法院认为,丁先生和王先生没有办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所以他们提出的“公司陷入僵局”并不存在,最终驳回了丁先生和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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