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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未经批准建房即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07:4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姜岩)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律视为违法用地。近日,东莞市政府发文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期满拒不归还土地,将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日前,东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市临时用地做了8项规定,必须在不影响城市规划、不影响市容卫生、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不破坏通讯电力等公用设施、不污染环境等前提下使用。未经东莞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将一律作为违法用地查处。

  据了解,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包括因使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引起的使用土地行为。要使用临时用地,必须经当地镇政府或原土地使用者同意,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合同内容包括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期限等。若临时用地属于农用地,使用单位还应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一次性向镇(街)财政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此外,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国土部门将责令交还,并对违法使用者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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