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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村委会否认拆除“两违”地上建筑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07:50  南方日报

  ■“出租农业用地建厂房”追踪

  乐平村委会否认拆除

  “两违”地上建筑物

  本报讯(记者/雷贤辉)三水乐平村委会自身违法,将集体土地当作国有土地出租给邹伟红也就罢了,还不肯承认是自己拆除了承租人所建的地上建筑物。昨日,本报3月25日《佛山观察》C04版曾报道的三水乐平村委会与邹伟红纠纷案在三水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乐平村委会究竟有没有拆除承租人所建的地上建筑物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

  否认拆除原告非法建筑物

  前年,邹伟红花了52.4788万元在向乐平村委会租赁的土地上建了1868平方米的厂房和宿舍,用于租赁,并于当年11月1日竣工后投入使用。但没想到的是,去年10月10日,乐平村委发出通知,告知该地属于“两违”,因此当事人必须于10月12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后来,村委会就组织工人将我的房子给拆除了。”邹伟红告诉记者,确切的拆房日期是去年的10月21日。而在庭审期间,邹伟红的证人也证实:当天的确看到乐平村委会主任组织工人拆除了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不过,该证人也承认,自身接到的拆迁通知所盖公章不能确定就是乐平村委会的。

  基于这一点,被告乐平村委认为原告证人证词与事实不符:“既然不记得是哪个村委会发的函,就不能证明是我们拆的。而且,在拆除当日,他只是看到我们村主任在现场,而没有看到他拆房子,所以,并不能因此就认定房子是我们拆的。”

  对此,原告律师予以驳斥称:“虽然证人不记得是哪个村委会发函,但有证据显示,你们的确发函给了原告,要求对方拆迁。所以,结合这一证据,即便证人不记得,你们也不能对此否认。更何况,你们村主任在拆迁当日在现场,即便没有亲自拆除原告地上建筑物,也是组织工人在拆,所以结合书证和人证,你们是赖不掉的。”

  该律师说,“我们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也显示,你们所发的函中提到,‘逾期不清拆的,本村委会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拆除’,由此看来,这个肯定就是你们拆的。”

  原告律师:

  “两违”地上建筑随便拆除属于违法行为

  在原告方面看来,乐平村委会是否拆除了原告在“两违”土地上的建筑物事关重大。

  “因为,即便是‘两违’上建筑物也不能随便拆除,必须经过向法院申请后才能执行。而且也不应该是乐平村委会乃至乐平镇政府执行,而应该是执法局来执行。”原告律师在庭审时说,“这一点在中国的组织法里面是有明确规定的。但乐平村委会自己又是合同的当事人,自己担当执法者,这不是无法无天了?如果这样都行,那合同法还有什么用?!”该律师说,被告如果拆迁原告所建房屋,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方面并未正面答复,只以自身与此无关来搪塞。

  另外,在庭审结束时,此案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时。原告方面称,要么被告拿出另外一块地,重新起一栋楼做补偿;要么就现金赔偿60多万元,否则不接受调解。对此,被告称,如果要调解,就只愿意退还此前接受的原告预缴的一年土地使用租金,否则免谈。

  对此,此案审判长回应称:“看来双方分歧比较大,本庭不予调解,择日将公布庭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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