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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勒索30万换来刑役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07:50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喻淑琴通讯员/袁令)因讨赌债不成,便绑架勒索对方30余万元。昨日,三水区法院一审判决了被告人黄某、蒙某犯绑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年。

  2008年底,叶某欠下黄某赌债12000元。2009年1月,黄某因讨债不成,在广西贵港市找到蒙某帮忙绑架叶某,并答应给付报酬。之后,蒙某伙同覃某、阿伟、阿章到南海区南庄镇与黄某会合并商量绑架事宜。

  2009年2月2日16时许,黄某、蒙某等5人跟踪叶某到三水区一工厂门口,蒙某和覃某、阿伟下车控制住叶某,并驾驶叶某的吉普车押着叶某往四会方向行驶,阿章则驾驶另一辆小轿车搭着黄某在后尾随。在途中,被告人蒙某等人将叶某转押上阿章驾驶的小轿车上,由覃某驾车,与蒙某、阿伟、阿章将叶某绑架至广西贵港市。而黄某将叶的吉普车开到南海区南庄镇停放。蒙某等人绑架叶某至广西贵港市后,即要求叶与家人联系筹备30万元赎金,并抢走叶的信用社银行卡、发展银行信用卡各一张及金项链一条。

  2月3日,蒙某等人在广西南宁市的银行柜员机取走叶某发展银行信用卡内的1200元。2月5日,蒙某等人将叶某朋友存入叶的信用社银行卡账内的2万元取走了19709元。之后,蒙某等人继续要求叶某打电话给亲友筹钱,并以杀害为恐吓。后因被害人叶某无法再筹到钱,蒙某等人强迫叶某写下一张欠款4.5万元的欠条。至2月7日,被告人蒙某将叶某释放。

  三水法院认为,黄某、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蒙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三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蒙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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