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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程序存异议两住户告上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07:50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唐梦实习生/郭艳芝)三水区两名拆迁户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不公开”为由,状告佛山市政府的收地批复不合法,昨日佛山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案件缘于三水区“文锋东片区”旧城区改造,涉及的拆迁户有464户。

  原告??

  以拆迁信息未公开侵犯知情权

  据了解,此地属于三水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范围,该片区兴建时间较早,当时的规划设计不统一,导致建筑密度过高,卫生环境较差,治安死角较多,土地利用率较低,交通条件较差、消防通道不畅。

  为此,三水区规划部门根据佛山市“三旧”改造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相关的专项旧城改造规划,佛山国土资源局请示收回该片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去年9月25日佛山市政府作出《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佛府土(三)〔2008〕1号)(以下简称《批复》),同意收回土地。

  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东路居民黎某等人认为,佛山市政府没有主动公开《批复》,损害了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于是,在今年4月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批复》。

  佛山国土资源局向佛山市政府提供了用地原批准文件、拆迁补偿方案性文件、土地现状调查资料、规划设计文件等资料。省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审查认为,佛山市政府作出的行政批准行为,审批过程中事实无误,证据材料充分。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且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复》仅在拆迁范围张贴,确实公告程序不足,存在瑕疵,但公告环节的瑕疵不足以否定原批准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以省政府做出了维持佛山市原《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去年三水区实施旧城区改造工程,拆迁该区西南街道文锋东片区。本案原告谭达洪、吴小海正是该拆迁片区的两户居民,这次拆迁涉及到464户。原告不服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于今年6月12日将佛山市政府告上佛山中级法院。两原告诉讼认为,佛山市政府部门没有公开《批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需重点公开的规定,损害自己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此向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中级法院于昨日上午9时30分,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谭某出席,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由两名委托代理人出席应诉。

  被告??

  政府作出批复符合法律规定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该案的调查重点和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佛山市政府的该收地批复是否属于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佛山市政府的该收地批复是否合法。

  被告代理人在答辩中称,收地批复是政府的批准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发生实际效力的是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的决定书,市政府的批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不了实际影响。而原告表示,“诉的是被告未公布拆迁信息”。

  针对佛山市政府作出的收地批复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被告方出示了一系列材料:《旧城区改造决定》、《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收回用地批复》等。原告代理人认为,三水区政府的文件不能作为佛山市政府的执法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代理人认为,收地批复是市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批准行为,作为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佛山市政府有权对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的收地请示,经研究后依法作出收地批复。

  被告代理人进一步分析,市政府作出收地批复是为了公共利益和旧城改造的需要。包括本案文锋东片区在内的三水区旧城综合改造,目的在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科学实施城市规划,改善社区治安环境,消除消防、卫生隐患,提高土地利用率等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所以,佛山市政府作出收地批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官听取双方陈述和辩论后表示,宣判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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