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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涉嫌滥收费1000多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07:52  燕赵晚报

  本报讯(记者 路其强)昨天上午,石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就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涉嫌利用公用企业的优势地位滥收费一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工商机关初步认定,该公司在非采暖季节,在用汽户达不到协议用汽量时,加收“基本汽量”费,以及额外收取5%“管损费”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条款。此案初步查明的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

  群众举报

  华电公司收费不合理

  日前,有群众举报说,华电公司向供热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在省会某小区内,工商机关发现,华电公司规定该小区每月最低消费的热水量为450吨,每使用100吨,加收5%的“管损费”。如果每月消费达不到450吨,根据实际用汽量,另加90吨“基本汽量”作为消费吨数收取费用。工商机关了解到,像这样与该公司签订供热合同的单位,不是少数。华电公司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说,2008年4月至10月,他们有138户用汽户。

  华电公司说

  两项收费并不违法

  调查中,华电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说,由于现行的蒸汽价格是按照热源厂生产热能的成本测算的,输送过程中的热能损耗未计算在定价成本中,且目前的技术手段无法避免这种热能损耗。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输热、配热环节中合理热损失可以计入成本。而物价部门在核定石家庄热力价格时,未将这部分热损失计入定价成本中,即价格中不包括管损。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不被流失,才收取了“管损费”。

  至于“基本汽量”,只是针对非采暖季节向间断用户收取。因为间断用户用汽量小且不连续,会使蒸汽流通不畅,造成“死汽”,凝结成水,造成供热系统运行危险,使运行成本大大增加,所以实行“基本汽量”制度。此外,供热企业在非采暖季有权根据自己的成本情况制定基本汽量等收费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同意可以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不同意可以自行采取其他方法解决问题,所以,公司的收费行为并不违法。

  工商机关认定

  华电公司涉嫌违法

  工商机关认为,作为占有优势地位的公用企业,华电公司在与蒸汽用户结算时,依据计量工具的计量数值是最合理的,其他费用应该由企业自行承担,公司收取“管损费”以及“基本汽量”的结算方法,明显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12条的相关规定,涉嫌违法。而工商机关认为,作为公用企业,该公司的这种解释也带着一种“霸气”,对于在供热服务中,相对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这种解释的“潜台词”无疑是:你觉得这样收费不合理,可以不用。这样的解释,是弃社会义务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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