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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赃物嫌疑等4类物品不准收购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08:34  生活新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日还表决通过《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条例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或者来历不明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条例规定,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4类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铁路、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测量、矿山、国防和市政设施等未报废的专用器材;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本报记者 杨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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