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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钱不“办事”他将“办事人”告上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09:37  辽一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 岳巍) 花钱“办事”,事没办成,通过诉讼能要回“办事钱”吗?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判决明确告诉那些“办事”者,法律可不保护这样的非法交易。

  遇到麻烦事儿

  托人“平事儿”拿了12万

  去年7月24日,市民赵成(化名)经营的洗浴中心因涉嫌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封,其本人被公安部网上通缉。为解决这事儿,赵成找到了陆芳(化名),陆芳也爽快地答应了帮他“平事儿”。

  同年8月5日,赵成给了陆芳12万元“办事钱”。陆芳还给了赵成一张收条说明:收到办事款壹拾贰万元整。如事未办成,如数返还。可赵成等到了10月底,他的洗浴中心也没能恢复营业,赵成要求陆芳如数退还“办事钱”12万元。遭拒绝后,赵成把陆芳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陆芳返还“办事钱”。

  陆芳称,她依据自身的法律知识及相关情况,带其家人向相关部门反映了情况,在她的活动下,赵成已经从网上逃犯名单上撤了下来。她已经完成全部受托任务,12万元中有10万元给了另一个老板,不应由她全部返还。

  但赵成却说:“洗浴中心发生的卖淫行为是小姐个人的事,我只是管理不当,并不构成刑事犯罪,所以公安机关才解除了网上通缉。我求她恢复营业她没办成,就得返回‘办事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形成的关系,并不构成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不应由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所以,法院在今年6月13日做出裁定驳回赵成的起诉。

  法律不保护用不正当手段办事行为

  沈阳中院法官解释,本案涉及的二人之间的纠纷不构成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不应由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法院驳回赵成的起诉,并不意味着法院支持了陆芳的不法行为。双方返还“办事钱”纠纷不适用于民事法律来解决,法院不会通过裁判的形式支持任何一方的不法行为。

  法院建议赵成可以通过向纪检部门举报等形式,查其中可能存在的受贿行为,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看是否构成诈骗。

  通过此案,法院劝告那些想通过不正当手段办事人,遇问题应当用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而不应找人、花钱办事儿。法律绝不会保护那些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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