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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应算“有固定住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09:48  生活新报

  记者 曹红蕾

  什么才算“有合法固定住所”、“有合法职业”?有市民打电话来建议,意见稿规定应该细化。

  没签合同也该认定“有合法职业”

  “虽然我们阶层不同,但希望能得到同等的社会待遇。”36岁的李祥熙打来电话说,他是农民工,从四川到昆明打工十多年了,帮人做装修。几年前,他和妻子带着两个孩子在关上租了套房,“签的合同是20年的。”他说,“像我这种签了20年租房合同的,能不能考虑五年后落户?”

  他表示,意见稿规定的一个条件是“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合法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但什么才算“合法固定住所或职业”,并没详细规定。对此,他提出意见:租房一年以上的也应算“有合法固定住所”。此外,他认为只要工作是合法的,都应该算“有合法职业”。“像我们这些靠手艺吃饭的农民工,很多是打散工,特别搞建筑装修的。”他认为不一定要有单位证明、要签合同,只要做的工作不违法,就应享受同等待遇。

  希望细化就业待遇规定

  某高校大学生张小姐发来短信建议,规定应该细化。她说,意见稿关于就业的规定只笼统写了可“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她觉得该细化。“比如现在进人才市场参加交流会要钱,能不能减免?”

  昨日,还有两名市民报名参加8月10日的听证会,本报会将他们的信息转交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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