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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10:18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本报7月30日讯 (记者 李莉 实习生 王敏)今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9年10月1日起,播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将被处以1—5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干线公路、重点工程所在地等场所,建设或者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广播等信息传输设备,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要及时向社会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

  在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发布后,未及时告知本辖区公众,未依法履行职责,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传播虚假气象灾害信息;未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将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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