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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拟不得拒“乙肝宝宝”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13:49  法制晚报

  托幼机构拟不得拒“乙肝宝宝”

  卫生部公布管理办法草案 社会意见应在8月15日前提交 分信件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

  本报讯(记者底东娜)我国卫生部拟规定任何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宝宝”入园。

  昨天,卫生部公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从即日起到8月15日,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针对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明确指出,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卫生部要求,儿童入托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发现患疑似传染病的儿童,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

  草案要求,托幼机构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只负责具体的卫生保健工作,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针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草案强调,托幼机构应按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两种意见提交方式

  信件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卫生部政法司法规处 邮政编码:100044

  电子信箱:wsfzw@126.com

  注:以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上注明“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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