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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不得拒收乙肝病毒携带儿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14:3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贾晓宏)幼儿园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幼儿,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卫生部从即日起就《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提出,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J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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