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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16:15  生活新报

  □ 普 嘉

  国家公务员局、铁道部在京联合召开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会议,对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由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考试。两三个月前,铁路公安即将划归地方、转制成公务员的消息就已传开。

  铁路公检法系统将转制,划归为地方。铁路公安、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的工作人员也都将转变身份成为公职人员,这在保障司法独立性和司法公正上肯定是进步。众所周知,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司法公正最起码的要求。然而一直以来,铁路运输法院却隶属于与之相应的铁路局管理,其经费来自于铁路局或下属企业,法官也不是层层选拔的专业司法审判人员。一旦涉及铁路运输方面的纠纷,都在自己的公检法系统内部消化了,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这就不得不怀疑审判结果更有利于铁路方面。事实上,我们几乎不能看到在铁路法院告赢铁路局的情形。即使铁路公检法真的秉公执法,也难以获得普通民众的信服。

  然而,这样自我审判的尴尬局面在现行法律中是完全合法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专属管辖”有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去年我报道的“火车站捆绑抛弃旅客”事件中,家属状告昆明铁路局一开始也是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在当事人和代理人百般努力下才由铁路运输法院转移到铁路局所在地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很多案件最终由铁路法院管辖也许不合理但是完全合法,当事人也不得不接受。他们无奈心态剑指铁路运输法院存在的不合理性。

  在这个崇尚司法公正的时代里,铁路公检法改制到地方,甚至取消铁路运输法院是大势所趋。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照搬苏联模式,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和当下的法治理念格格不入。也未必只有铁路法院的法官才会审判与铁路相关的案件,我看地方法院的法官也完全能胜任。若要体现涉及铁路案件的专业性,完全可以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置铁路运输审判庭,管辖涉及铁路运输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任何改革都会有代价。有的网友抱怨成为了此次转制的牺牲品,声称“2009级铁道警官学校的毕业生是现在是最难过的,不管是学校、路局还是公安部门,似乎都已经把他们忘记了,都不给他们一个明确的方向。1500多名不仅了解铁路工作模式,而且熟知公安工作的年轻人,如今成了无业游民。”网友的抱怨确实有道理,但这部分人所学的知识也未必无用武之地,既懂铁路运作模式又熟悉公安工作,完全可以通过公务员考试的渠道进入公检法机关。同时,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应按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进行任命,培训相关司法人员关于铁路运输案件的专业能力。原先的法官、检察官至少也要通过司法考试。

  若铁路公检法和普通公检法统一起来,恐怕前者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相关新闻见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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